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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顺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8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书,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顺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⑴2017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顺书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银象立交桥附近的百坤租车公司门前马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90克)贩卖给陈某。交易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⑵2017年5月20或21日的凌晨两三点,被告人黄顺书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欣欣酒吧二楼厕所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顺书的供述;4.吸毒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顺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顺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顺书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欣欣酒吧二楼厕所,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陈某。同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顺书在大沙田银象立交桥旁的百坤租车公司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黄顺书处扣押到人民币300元;从陈某处扣押到1小包氯胺酮(净重0.9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顺书的供述;4.吸毒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二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顺书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顺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东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