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陈龙潘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陈龙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址:个旧市建设路137号。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施春,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龙潘,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绿春县。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龙潘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云250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人民币5000元,剩余案款人民币25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6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陈龙潘交纳(已交)。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