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秦奉与周亦强、张丽、周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奉,周亦强,张丽,周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秦奉,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周亦强,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周忠才,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石嘴山房建段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秦奉与被执行人周亦强、张丽、周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奉与被执行人周亦强、张丽、周忠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亦强、张丽、周忠才2017年10月11日支付秦奉78000元,剩余执行款81000元自2017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秦奉4000元,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秦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