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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仉艳杰与曹布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艳杰,曹都毕力格,斯琴格日乐,曹布道,哈斯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663号申请人仉艳杰,女,52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都毕力格,男,45岁,蒙古族,医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43岁,蒙古族,教师,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布道,女,44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哈斯毕力格,男,44岁,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曹布道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曹布道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号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将被执行人曹布道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