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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小兰、郑桂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兰,郑桂云,金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30号申请人:李小兰,女,1969年2月10日生,住址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郑桂云,女,1970年4月28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金志合,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李小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桂云驾驶的金志合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万元。担保人廊坊永诚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3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