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少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少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少锋,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廖志球,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少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少锋及其辩护人廖志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底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罗少锋、江某(已判刑)经商量,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天塘村委会沙型村某住宅门前空地开设赌场,多次招引罗某、徐某、周某、陈某等20多人,用麻将牌以“推筒子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约84000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罗少锋的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4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少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刑终1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同案犯江某的供述,证人罗某、徐某、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少锋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其坦白认罪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在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少锋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少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少锋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且主动退赃,参酌其同案犯量刑情况,本院依法给予其更大幅度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罗少锋退缴违法所得4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人民陪审员 梁沛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静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