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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敦雄与施荣集、许玉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敦雄,施荣集,许玉貌,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4755号原告:吕敦雄,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施荣集,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玉貌,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维锥,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秋影,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万物生(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南洋路南洋商厦A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4712234K。法定代表人:李维锥,总经理。原告吕敦雄与被告施荣集、许玉貌、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物生公司)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敦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荣集、许玉貌、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敦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施荣集、许玉貌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430350.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公司各对上述债务的十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被告施荣集因购货需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下称工行石狮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民币1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贷款基准年利率6%,实际执行年利率7.2%,逾期按年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复利,贷款每月归还本息合计不少于4万元等事项。被告许玉貌在工行石狮支行《个人贷款共同偿还贷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为共同偿还人。原告吕敦雄、被告李维锥、黄振忠、吴维猛及被告万物生公司、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公司与工行石狮支行签订《个人贷款业务商户联保协议》,为被告施荣集借款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吕敦雄与吴万亚、被告李维锥与李秋影、黄振忠与蔡双玲、吴维猛与吴锦芬分别出具《个人保证担保承诺函》,为被告施荣集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施荣集、许玉貌未能还清到期贷款本息,2015年4月3日,工行石狮支行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15)狮民初字第1752号】,要求被告施荣集、许玉貌偿还贷款本息及复利,同时要求原告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24日,原告通过转账扣款代被告施荣集、许玉貌偿还给工行石狮支行贷款本息430350.08元。2015年10月8日,工行石狮支行撤回(2015)狮民初字第1752号案件的起诉。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施荣集、许玉貌、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吕敦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施荣集、许玉貌、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吕敦雄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吕敦雄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吕敦雄与被告李维锥、黄振忠、吕敦雄、被告万物生公司、石狮市柏特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大纤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柏威纺织商贸公司、蔡双玲、被告李秋影、吴锦芬为被告施荣集、许玉貌向工行石狮支行所贷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担保人对被告施荣集、许玉貌的同一债务分别提供了保证,且各保证人均未与债权人即工行石狮支行约定保证份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的规定,应视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原告吕敦雄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代偿义务,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原告吕敦雄依法取得了向债务人即被告施荣集、许玉貌追偿的权利,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吕敦雄向被告施荣集、许玉貌追偿请求返还代偿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对于原告吕敦雄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平均分担,原告吕敦雄要求被告李维锥、李秋影、万物生公司各自按平均即十二分之一比例来连带承担债务,并无不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荣集、许玉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敦雄清偿430350.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维锥对被告施荣集、许玉貌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秋影对被告施荣集、许玉貌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万物生(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施荣集、许玉貌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6元,由被告施荣集、许玉貌共同负担(其中,被告李维锥共同负担646元,被告李秋影共同负担646元,万物生(石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珊珊代理审判员  赵龙毓人民陪审员  王熊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祥坤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