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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宁春生、张燕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春生,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志辉,男,1977年2月22日生,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安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宁春生,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安化县。被执行人张燕,女,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105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宁春生、张燕征收社会抚养费2386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行审2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