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朝枝元,朱潇,张文,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家豪庭装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57156-6,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章小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8182-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宏玉,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章小漫(朱宏玉妻子),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朝枝元,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朱潇,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文(朱潇之妻),女,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朱燕,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家豪庭装饰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朝枝元、朱潇、张文、朱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告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本金5558250.83元、违约金53934.96元,合计:5612185.79元,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2、被告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5558250.8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6号家旺滨湖国际【房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房他证号为:小溪塔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朝枝元、朱潇、张文、朱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爱家豪庭装饰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朝枝元、朱潇、张文、朱燕共同负担。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平湖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爱家豪庭装饰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章小漫、朝枝元、朱潇、张文、朱燕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