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陶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兆绪,马洪波,宁兆田,李吉华,李全明,宁兆峰,谢钉钉,孙超,李善娥,宁明,巩丽萍,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101号之一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翠芳,董事长。被告: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钉钉,总经理。被告: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兆田,总经理。被告:东营市陶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明,总经理。被告:宁兆绪,男。被告:马洪波,女。被告:宁兆田,男。被告:李吉华,男。被告:李全明,男。被告:宁兆峰,男。被告:谢钉钉,���。被告:孙超,男。被告:李善娥,女。被告:宁明,男。被告:巩丽萍,女。被告:王涛,男。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陶园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兆绪、马洪波、宁兆田、李吉华、李全明、宁兆峰、谢钉钉、孙超、李善娥、宁明、巩丽萍、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 记 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