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117号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琳,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先,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斌,男,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华强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丁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