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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财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长飞与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飞,刘鑫,韩锡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71-1号申请人张长飞,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恩笛,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鑫,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韩锡花,女,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张长飞与被申请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长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补充申请,以刘鑫名下房产是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保全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认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刘鑫之妻韩锡花为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刘鑫、韩锡花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鑫、韩锡花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