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与柯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柯育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363号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住所地: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经营者:孟延明,男,汉族,农民。被告:柯育民,男,汉族,农民。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与被告柯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元,减半收取计893元,诉讼保全费814元,由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昀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