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与柯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柯育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363号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住所地:安新县寨里乡杨孟庄村。经营者:孟延明,男,汉族,农民。被告:柯育民,男,汉族,农民。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与被告柯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元,减半收取计893元,诉讼保全费814元,由原告安新县杨孟庄稳踏鞋厂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昀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