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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永稼、黄敏华与朱彩琴、朱梅琴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稼,黄敏华,朱彩琴,朱梅琴,朱建新,朱亚琴,朱志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3544号原告:朱永稼,男,192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敏华,女,193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彩琴,女,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被告:朱梅琴,女,1953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被告:朱建新,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被告:朱亚琴,女,1959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被告:朱志琴,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原告朱永稼、黄敏华与被告朱彩琴、朱梅琴、朱建新、朱亚琴、朱志琴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永稼、黄敏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稼、黄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永稼、黄敏华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祉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