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与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840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志,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平,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谭晓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2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3931元,由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向红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通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