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曾燕琼,公司董事长。申请���行人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负责人毛文光。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人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监理酬金635652.6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536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基工程���理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1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房地产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己自行向本院交款共计690721.60元(其中:案款本金635652.6元,利息40891元,诉讼费5368元,执行费8810元)。致此,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己全部执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