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永启与杨书平、何贵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启,杨书平,何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启,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书平,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贵良,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永启与杨书平、何贵良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书平、何贵良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18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霄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