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建文,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2017年4月1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马金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建文、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19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中段安馨园小区车棚处,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王某持皮带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其诊疗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7500元,共计181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贯表现较好,因一时冲动而犯罪,案发后认罪悔罪,被害人对于案发有一定过错,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9时许,李某与其女友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中段安馨园小区车棚处吵架。从此路过的被告人王某因观看而与李某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王某持皮带殴打李某致其头部和右手受伤。经鉴定,李某的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共支付诊疗费205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14日19时许,其酒后步行回家(安馨园小区),到小区车棚处见有一男一女,其看了一眼女子,男子不愿意并与其发生推搡,将其推倒在地,打其头部。其抽皮带打对方。见他头部流血,其遂跑了。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事发当日,其和对象宋某在安馨园大门南面车棚门口吵架,一个男子路过时一直看其对象。其质问他,男子不服,并打其头部,其将他推倒摁住他。他说报警,其松开后,他抽出皮带打其头部和手。其被打流血了。三、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其和李某在安馨园大门往南100米车棚附近吵架,一路过的男子一直看。李某和他对视,双方发生争吵。该男子打李某头部,并抓着李某不让走,其遂联系朋友石某。后见李某捂着头,流了血。四、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宋某联系说有人打李某。其到安馨园见到他们,李某头上流着血,右手肿胀,说是和一个喝了酒的男子打架了。民警来后,其和民警一起找对方。一男子骑电动车飞快离开小区。4月16日下午,其和李某在安馨园门口看见那个男子,遂上前抓住他并报了警。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照片,证实被害人的受伤部位和伤情程度。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病历手册、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单位证明、工资表等。七、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对于法无据部分部分不予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伤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其医疗费2053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2783元,共计11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二、限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1173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高 倩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