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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姚多凯与孔维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多凯,孔维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009号原告:姚多凯,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维旭,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主要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多凯诉被告孔维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姚多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多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孔维旭负担。审判员  刘福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