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曹武杰、胡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曹武杰,胡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321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小区17#楼101、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5439P。代表人: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芳、王茂,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武杰,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胡燕萍,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曹武杰、胡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燕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燕萍的起诉。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