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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柏某与姜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36号原告:柏某,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某(曾用名柏某某),女,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柏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某承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