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柏某与姜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36号原告:柏某,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某(曾用名柏某某),女,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姜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柏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某承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