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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熊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熊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289号原告:吴某。被告:熊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熊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被告熊某、杨某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朱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乐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