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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荣县顺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陆县乾祥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顺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平陆县乾祥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顺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畅良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陆县乾祥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银萍,系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顺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县乾祥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有冷库制冷设备,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该设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陆县乾祥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乾祥果业冷库制冷设备,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