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495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恒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泰兴市恒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495号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31号4幢438室。法定代表人孙守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恒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红鹰。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恒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