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葛亮、李涛与被告高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亮,李涛,高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003号原告:葛亮,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李涛,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高航,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葛亮、李涛与被告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由于被告资金周转不开,所以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朋友的关系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事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给予公正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亮、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