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中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906号被执行人:王中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中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户内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中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