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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中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906号被执行人:王中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中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中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户内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中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