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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星、左文盼与被执行人胡炜琛、陆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左文盼,胡炜琛,陆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星申请执行人左文盼被执行人胡炜琛被执行人陆小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星、左文盼与被执行人胡炜琛、陆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炜琛、陆小娟共同归还原告李星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被告胡炜琛、陆小娟归还原告左文盼借款本息143876.52元;案件受理费4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68元,原告李星与左文盼负担868元,被告胡炜琛、陆小娟负担82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炜琛已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星、左文盼保全的被执行人胡炜琛在庆阳赛尔斯娱乐有限公司所持的16.66%(出资200万元)的股权继续予以冻结。又查:甘M*****号“本田”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陆小娟所有。本院向被执行人陆小娟发出(2017)甘1002执1309号之一裁定,扣押其车辆但被执行人陆小娟拒不执行,故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陆小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陆小娟的车辆和随身现金930元后,被执行人陆小娟亲属魏岁玲用其在庆阳市西峰区南苑百佳超市经营的医药超市和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209号房产自愿为被执行人陆小娟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将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作担保。故本院于同日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陆小娟的拘留,现本案正在履行过程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星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星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