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腾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腾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腾,男,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执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腾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建军、代理检察员董林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刘腾通过微信联系,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3250元的仿三星W2017土豪金手机一部;4月26日10时许,快递员王某2在枣庄市市中区后石碑社区向被告人刘腾交付手机时,刘腾趁其不备将手机抢走。案发后,被告人刘腾父亲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腾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当庭认罪,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17)鲁04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刘腾的缓刑判决。被告人刘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