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保1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何云兵、刘小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东,何云兵,刘小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1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小东,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何云兵,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小曲,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小东与被执行人何云兵、刘小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小东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小曲所有的起亚牌轿车(车辆类型:x,车辆识别代号:x,车辆号码: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亚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