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1常州市创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创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31号申请人常州市创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青洋中路1号东1522。法定代表人吴开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彩兴,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创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226852687、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3月2日、收款人为常州市创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天宁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市创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天宁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