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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季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南通市开发区。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煜、远桂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在南通市开发区竹行中学对面墙上发现一个写有“办证137××××3316”的小广告。为了欺骗其妻沈某,被告人季某便与小广告发布者(未到案)取得联系,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要求对方为其伪造了一张户名为沈某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定期存单(存单面额为人民币80000元,存期三年),后被告人季某将该存单交给妻子沈某。2017年8月4日,沈某在不知道该银行存单系伪造的情况下,持此存单到中国农业银行竹行支行兑付时被识破。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季某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竹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主动向本院预交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存单照片、被告人季某的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竹行支行出具的发现假存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未到庭证人沈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季某的供述与辩解、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季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有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预交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季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予以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敏辉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顾艳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