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宁与余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宁,余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412号原告:郑宁,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被告:余西,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郑宁与被告余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郑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退还原告10900元,实收50元,由原告郑宁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