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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宁与余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宁,余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412号原告:郑宁,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连市。被告:余西,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郑宁与被告余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郑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退还原告10900元,实收50元,由原告郑宁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