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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某、毕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国,邵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817号自诉人李顺国,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人邵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人毕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自诉人李顺国以被告人邵某、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顺国因被告人邵某、毕某已经履行本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顺国撤诉。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