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3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亦南与陈柯宇、柯伶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亦南,陈柯宇,柯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亦南,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柯宇,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柯伶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亦南与被执行人陈柯宇、柯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柯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450元;被执行人柯伶俐以其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701房对该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柯伶俐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701房房产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首轮查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但其名下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后无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31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蔡静峰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冠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