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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5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方平、王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方平,王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52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义,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唐方平,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王瑶,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8号(十里景秀10号楼一层)。负责人赵新,支行行长。申请人王义与被申请人唐方平、王瑶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鄂0116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唐方平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刘店湾龙辰丽湾14栋1单元10层4室房屋(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2017年10月10日王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唐方平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刘店湾龙辰丽湾14栋1单元10层4室房屋(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罗守俊人民陪审员  何若南人民陪审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