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广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雷广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1075号原告: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富县北教场信合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曹继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安,男,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雷广军,男。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广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雷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188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给原告推广苹果技术和农资销售时,欠原告共计51884元。被告约定2016年4月30日全部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雷广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公司还欠其的提成款没有给付。被告雷广军承认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雷广军因销售原告农资产品拖欠货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予清偿。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认可欠到被告提成款5000元,且同意在被告欠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实际欠到原告46884元,被告应当按照实际欠款金额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农资款共计468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被告雷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