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与廖自胜、何仁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廖自胜,何仁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338号原告:XX,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廖自胜,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桂,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廖自胜、何仁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自胜、何仁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谢 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