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娟与于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娟,于端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267号原告:林娟,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于端燕,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林娟与被告于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林娟负担。审 判 长  林金桂人民陪审员  郑文敏人民陪审员  林知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灵书 记 员  林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