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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某申请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12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新城子乡杈家村二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80415XXXX。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旧城村二社28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8101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玉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