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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智兰与陈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智兰,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郑智兰,女,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80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郑智兰与被执行人陈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724执1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国军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1281.66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国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5元,申请执行费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军主动交纳执行款11281.66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郑智兰领取。案件受理费305元,申请执行费9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