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性材、李承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性材,李承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97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蒋性材,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承璇(曾用名李宏),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川0504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承璇名下的号牌为川E×××××号小汽车一辆,限李承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将车辆交到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