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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肖业强与阳范昌、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业强,阳范昌,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肖业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阳范昌,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河滨公园。法人代表人阳范昌,该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肖业强与阳范昌、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范昌、湖南亿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