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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瑞兴与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兴,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195号原告:王瑞兴,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肇阳,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涛,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兴与被告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具体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隋 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