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某1、杜某2与杜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6040号原告:杜某1,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兼原告杜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姐弟关系),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杜某3,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杜某2、杜某1诉被告杜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杜某2、杜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2、杜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杜某2、杜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凤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