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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涛与支昆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涛,支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121号原告:秦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支昆明,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秦涛与支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迎迎人民陪审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