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闫海江、刘秀艳与付胜东、王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江,刘秀艳,付胜东,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闫海江,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刘秀艳,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付胜东,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秀君,女,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闫海江、刘秀艳与付胜东、王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0790.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8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