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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星宇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宇,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105号原告:陈星宇,男,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东川区人,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南,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玉梅,女,1972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原告陈星宇与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星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星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星宇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