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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86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兴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67号之七去人苏兴存,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王健,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杨建民(杨建辉),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苏兴存申请执行王健、杨建民(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通过司法网络拍卖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杨建民在东昌府区湖南路龙湾小区26号楼1单元165室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拍卖。在2017年9月17日买受人秦明伟(身份证号:)以3017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东府区湖南路龙湾小区26号楼1单元165室的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秦明伟(身份证号:)所有。东昌府区湖南路龙湾小区26号楼1单元165室的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秦明伟起转移。二、买二、买受人秦明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