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艳祥与牛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祥,牛鹏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925号原告:王艳祥,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温县。被告牛鹏程,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艳祥与被告牛鹏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艳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鹏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祥申请撤回对被告牛鹏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祥撤回对被告牛鹏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