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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艳祥与牛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祥,牛鹏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925号原告:王艳祥,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温县。被告牛鹏程,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艳祥与被告牛鹏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艳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鹏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祥申请撤回对被告牛鹏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祥撤回对被告牛鹏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旷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