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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肖智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56号之一被执行人:肖智文,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三万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肖智文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一套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智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